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省今年开始改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为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基础为公司实际缴纳“三税”的1.5%。请问老师,通常情况下的“三税”包括免抵税额吗?也即是否需要单位的免抵税额作为计税基础,就像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一样?有文件依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免抵税额应当计算在基数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2005-02-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教育费附加就是地方教育附加,您们是不是交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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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回复 | 那可能真的重了,赶紧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要求退回多交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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