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单位为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焊管设备,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去年,我单位出口一台生产设备,收全额款,并开具发票,确认发票。同时按照合同规定开具了5%质量保函(见索即付)。今年4月份对方向我单位索赔保函金额的一部分,并且银行款项已划走。请问,针对上述索赔金额,我公司应如何走账?是冲减收入,还是确定损益?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冲减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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