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在4月有两账发票超期未认证,
一笔出口商品,在09年12月份已进入指定仓库,于12月31 日收到增值税发票,实际出口报关在6月份,所以没有将增值税发票认证,等确认09年12月31日之前开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是90天,发现认证期限已过。
另一笔出口商品,09年12月已出货,在09年12月23日开了一票,在10年1月14日又重开了一张,这样是重复开了一次,是由于09年12月23日开的发票单价与合同不一致退回,所以在1月14日份又开了一次发票,这样12月23日开的发票没有进行认证,90天的认证期已超过。
以上两张发票超期认证的发票,能不能红字冲销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将无法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再次强调了超过期限未认证抵扣的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款抵扣的政策,要求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与认证当月抵扣是一个意思。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此政策看做是对原有条款的保留,而且对于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凭证,纳税人也不能返还销货方作废重开,只能作为财务上的记账凭证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同购入的货物价款一并计入货物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销售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