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代理进出口公司,在代理国内客户进口时,客户要求我公司按每次代理进口付款的金额开具服务业发票,内容为代垫合同款或代垫货款,仅在最后一次开票时将手续费单独开票。我公司是按手续费交纳营业税。
请问:
1、地税要求我公司在每张开出的发票上都要单独列出手续费,即分两行,代垫款项;手续费收入,否则,就按票面金额全部征税,请问是否合理。
2、客户提交我公司其他公司给他们开出的发票仅有代垫合同款,并要求我司同样开出,我司能开具吗?如不能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地税的要求有道理的。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代理是不能代垫货款的,国税对此有要求,否则无法区分自营进出口还是代理进出口。
2、所谓营业税的“代理业税目”只能体现在代理出口贸易中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上。能否开具依此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