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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货物退税问题

2010-04-04 09:59:02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单位是一个贸易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能办理退税,最近我公司从国外购进一批货物,进口时交了关税及进口增值税,这批货物进口以后,我们委托国内厂家进行加工,我们支付加工费用,加工费厂家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批货物加工后直接出口外国,请问老师:

第一、这样业务能否办理出口退税,如果可以的话,都能退那些税,也就是说海关增值税及加工费的增值税有专用发票,货物进口时是外商开具的发票,可以依据外商发票办理出口退税吗?

第二、如果这样不能办理退税,我们可以走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吗,如果做这样的业务,都需要哪些手续,税怎么交纳,帐务怎么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一.可以办理退税.只能退增值税.可以依据外商发票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凭证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进料来源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方式,即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面分别介绍退税的计算:

1. 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2)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的确定
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
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免抵税额=0。
(4)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应退税额

2.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复出口货物的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退税机关核定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2)当期应退税额的确定
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
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退税机关核定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退税机关核定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退税机关核定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退税机关核定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当期免抵税额=0。

(3)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应退税额

二.来料加工享受免税但不退税政策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免税收入应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

A、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

B、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C、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

销售处理与A或B一致,只不过是要核算委托加工过程,分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和作价两种情况。

a. 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核算原料规定耗用数量)
b.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称
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D、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按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进料加工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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