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投资境外公司,2009年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该项投资收益已在境外按照28%的所得税税率交税,请问
(1)我公司该项投资收益是否还需要缴纳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规定,该项投资收益可以享受税收抵免,那么是否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到税务局进行备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故境外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3、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汇总境内、境外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然后再计算抵免限额,最后再计算出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