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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

2010-03-11 23:17:02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把进口的料件委托一家生产型的企业进行加工生产。

1、外贸企业的账务如何处理?退免税方面又应该如何备案?

2、受委托的加企业账务如何处理?材料上又该如何处理?开具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凭此发票进行退免税?

3、加工过程中下脚料又该如何征税和退税?以上出口退税要根据哪些出口退税文件进办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委托加工: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委托加工商品发出:
借:加工商品(进料加工)
贷:库存商品(进料加工)
-----
申请加工费退税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税率与退税率之间的差额:
借: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进料加工业务备案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署监[1996]32号)。
3、受委托的加工企业按常规会计核算处理。
4、外贸企业凭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申请退税。
5、进料加工过程中下脚料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申报退税按下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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