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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回复 | 1、存货盘亏损失税前扣除需报税务机关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第二十条 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第057号 八、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存货的盘亏的帐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 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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