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关于年终奖的发放,按照国税发[2005]9号: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人12月应发工资1900, 缴纳符合规定标准和比例的"四险一金"260,即实发1640,同时发放年终奖18000.
现在想明确一下:
1.什么是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什么是费用扣除额?
在上例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如何计算?
是: 工资薪金所得=1900,费用扣除额=2000+260=2260 ?
还是:工资薪金所得=1640,费用扣除额=2000 ?
2.上例中,年终奖应交个税是多少?
是否应=(18000-2260)*10%-25=1739
3.如果上例中是2009年的年终奖18000,但并未在2009年12月计提,也未发放,而是在2010年2月计提并发放,那么在2010年2月可否按上述年终一次性奖金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该年终奖可以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烦请老师给予详细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规定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3)、在2010年2月发放,该年终奖可以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