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连锁超市,主要是对下属门店批发销售,在月末库存盘点时盘亏35000元,主要是配货过程中造成的,这能直接列入商品盘亏中核算并在税前扣除吗?这是否属于存货的正常损耗?请问存货的正常损耗如何界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库存盘点时盘亏,除物理性和化学性的损耗即自然损耗外不属于正常损耗。其进项税应作进项税转出。盘亏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二十条 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