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今年7月份出口油漆一批,购进油漆含增值税总额为¥231920.00(其中增值税:¥33697.78),出口额总计USD33608.66,油漆的出口退税率为零。
我当时账务处理是这样做的:将购进油漆时的增值税¥33698.78转入了成本,没有按照出口额计提销项税。
后来发现当时的处理是错误的,正确处理应该是:将购进油漆时的增值税¥33697.78做增值税进项,同时按出口额换算成人民币计提增值税销项即:USD33608.66*6.83/1.17*0.17=¥33353.00,按照销项-进项差额交税即¥33353.00-¥33697.78= -344.78 。
因为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所以如果当时正确处理的话也是不用交税的,现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