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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外委托在国内修理产品

2009-11-30 19:05:31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生产性企业.国外关联公司A销售产品给中国客户B,因某原因产品需返修.考虑国际往返运费太高,国外公司委托我公司代修.维修收入由国内B公司付给国外A公司,我公司应借记:应收账款-A公司.

问题:

1.我公司是否可确认该业务为对外修理修配业务?

2.贷记哪个科目比较好?

3.该业务应交哪些税?或可以免哪些税,有无法规文件支持?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不能确认为对外修理修配业务。
2、应该就全部修理业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56号
成文日期:200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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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二、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把关。?
三、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定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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