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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检查问题

2009-11-16 12:15:24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我公司是外贸进出口企业,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机关管理外,其他税种都在地税机关管理,现在地地税局通知,本市的所有企业都要进行自查,自查期间允许补缴,自查结束后,由税务机关进行抽查、如有漏缴的还有进行处罚。我公司自查中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代理费(代理进口服务)的检查项目。请问:1、个人所得税包括哪些项目比较全面?2、除我公司考虑的上述税种外,还应该考虑检查哪些项目?以便我公司考虑充分全面,顺利应对这次检查。急!!!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个人所得税关注: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六)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有房产的关注: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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