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进出口佣金

2009-09-03 19:52:34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继上面企业的性质续提问,在这次纳税自查表中有一栏非居民企业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我公司是进出口企业,请问我公司给国外的中介商(公司、个人)支付的佣金是否属(源泉扣缴)这类,是否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的佣金是依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还是适合源泉扣缴的管理范围之内?

在什么情况下适合源泉扣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属于源泉扣缴的范围之内,但佣金的比例受到财税(2009)29号的管理。向境外非居民纳税人支付款项是需要源泉扣缴。一般是需要代扣营业税,但所得税需要根据双方国家的协定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构成常设机构的代扣所得税,否则,不代扣所得税。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