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
我公司购买了两台相机,送给客户,购买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票。请问
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那么能否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能抵扣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还对此做出专门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从这两点来理解,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也不能抵扣。而根据《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的规定还要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