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设计服务业,很多业务由总公司签订合同(一般纳税人),总公司开票后收款,收入在总公司产生。实际合同执行由分公司完成,员工工资、社保都在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区县)发生,分公司产生成本。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但长期分公司没有收入只有费用成本发生,总公司收到款后参赛过往来将款转给分公司支付工资和社保,我公司这样做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分公司是否需要给总公司开具发票,总分公司之间的发票往来如何账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优先争取方案一(分公司独立签合同收款),做不到就走方案二(三方协议+内部往来+分公司独立核算工资社保),绝对不要维持现状——分公司长期零收入纯成本+工资社保个税分离,在2026年金税四期+社保入税的大环境下,被稽查的概率极高,一旦查实,分公司成本全部调增、个税罚款、社保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