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五年,甲方可分期提前支付已产生的借款利息,乙方在收到利息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应税收入;甲方亦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利息按借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借款到期后,甲方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并结清剩余未付利息。\\\\\\\"老师,请问对方每年分期提前支付给我们的利息,我可以在收到的当期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原则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原则上应按应付利息日确认收入,收到当期就确认收入属于提前确认收入。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