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因业务需要招聘外地人员在外地上班,在外地缴纳社保,公积金,现在委托外服公司帮忙代缴。
目前的合作形式是,我司每月将员工的工资、社保、公积金转至外服公司,由外服公司代发代缴。
现在的问题是:1、从合规性角度,外服公司给我司的发票应该如何开具?2、我司的这部分(工资、社保、公积金)账务处理如何入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16〕47号第三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假设:你司为一般纳税人,外服开了\"服务费专票1,000元(税60元)+ 代收代付普票28,000元\",员工工资20,000元,社保单位承担4,000元/个人承担1,000元,公积金单位承担3,000元/个人承担2,000元。
第一步:收到外服发票,确认费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代付部分) 20,0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4,000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单位部分) 3,000
贷:银行存款 28,060
⚠️ 代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能计入管理费用,它们本质是你司的职工薪酬,只是通过外服通道支付。
第二步: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回个人承担部分
个人承担:社保1,000 + 公积金2,000 = 3,000元(从工资中代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00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社保公积金 3,000
实际发放工资 = 20,000 - 3,000 = 17,000元(已通过外服代付,不再单独做发放分录,或做一笔冲账)
第三步:完整的工资计提(如你司自行做账,与外服对账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资 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0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社保(单位) 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 4,000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公积金(单位) 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单位) 3,000
第四步:个税处理
外服代发工资时应已预扣预缴个税。你司取得外服开具的代付工资普票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个税部分) XXX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XXX
如果外服未代扣个税,你司需自行申报全员全额扣缴。
第五步:与外服对账/取得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你司必须取得外服的发票(含代收代付部分的普票),否则代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