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我公司为一家饮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008年取得国有土地出让建设工业用地,2009年前完成了用地厂房建设等,并后来陆续进行了生产销售,受市场环境影响,我公司停产多年。2023年当地政府与我公司积极协商,将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以所出让的土地建设规模未达到原先预期、土地利用率未达到原来的预期为由,以政府收储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对所收回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给予了一定的补偿,补偿款包括几项:1、合法取得X亩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2、合法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款;3、搬迁费款;4、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奖励款;5、扣回已经返还给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说明:该款项为抵减款项,意思是我公司在招商引资投资建厂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又奖励给企业的款项,从本次的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中扣回)
请问:我公司收到的以上4项款项并扣减5项扣回的款项,如何申报纳税?是否为免征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出让的土地建设规模未达到原先预期、土地利用率未达到原来的预期,以政府收储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收回不属于免税情形,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