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是总包施工单位,对上与业主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金额5000万,合同约定一般计税,税率9%,对下与B签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全部主材由A统供,金额2000万元,计税方式为简易计税,税率3%。2026年4月对上与业主单位结算金额1000万,同时对下与B结算金额300万。请问:1、与业主单位结算金额1000万应怎么开票,与B结算金额300万应怎么开票。
2、若B再将项目与C签订劳务合同,金额1800万,2026年4月B与C结算金额180万,这种情况下:与业主单位结算金额1000万应怎么开票,与B结算金额300万应怎么开票,与C结算金额180万应怎么开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与业主单位结算金额1000万,应按一般计税方式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B结算金额300万,应按简易计税方式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若B再将项目与C签订劳务合同,金额1800万,2026年4月B与C结算金额180万,这种情况下:与业主单位结算金额1000万,应按一般计税方式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B结算金额300万,应按简易计税方式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C结算金额180万,应按简易计税方式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C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不需要抵扣)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C需要抵扣且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