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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要不要按照财税2026年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先收预售款,后面分期分次提供服务,在第一次提供服务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2026-05-11 13:29:20
提出如下问题:
建筑服务,要不要按照财税2026年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先收预售款,后面分期分次提供服务,在第一次提供服务时一次性缴纳增值税?13号公告里说的“分期分次提供服务”适用场景是什么,建筑施工,如修建高速公路施工,是连续的施工过程,而不是分阶段交付验收产品,怎么适用。如果建筑服务不是分期或分次,如上修路,收到预收款,只是在项目地进行预缴,机构所在地纳税义务时间不执行“预收账款以合同约定或者实际开工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建筑服务原则上应当适用财税2026年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即“先收预收款、后分期分次提供服务”的,在首次提供服务实际开始日与合同约定日孰先时点,就全部预收价款一次性确认纳税义务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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