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发票开具问题?

2026-04-21 15:31:12
提出如下问题:
因对方单位施工迁改道路,造成我公司单电源运行基本电费增加,因该费用系本次线路迁改直接引发,双方确认该笔费用由对方单位全额承担,我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对方?还是只需要开具收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针对您遇到的这种情况,不能仅开具收据。
虽然这笔费用是因对方施工导致的赔偿或承担款,但在税务处理上,这通常被视为一种“价外费用”或者“转售电力”的行为。为了确保双方都能合规入账并规避税务风险,建议您向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下是详细的分析和操作建议:
核心结论:为什么不能只开收据?
对方的入账需求(税前扣除):
对方单位作为企业,承担这笔费用需要合法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根据税法规定,仅凭收据(除非是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无法在税前扣除。如果只给收据,对方未来面临补税风险,可能会回头找麻烦。
费用的性质判定:
情形一(最可能):视为“价外费用”
由于这笔基本电费增加是对方“线路迁改”这一行为直接引发的,且由对方全额承担,税务局通常会将这笔款项视为您向对方提供电力服务(或配合施工)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价外费用必须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必须开具发票。
情形二:视为“转售电力”
如果您是因为单电源运行导致总用电量计费方式变化,实质上相当于您代为承担了部分电力成本,再向对方收回。这属于转售货物(电力)行为,也必须开具发票。
应该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
建议您与对方财务沟通,通常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具体取决于你们双方的财务协商和税务局的要求

方案 A供电/电费13% (一般纳税人)最合规、最常见。
将这笔费用视为向对方销售了电力服务。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按13%开具专票,对方也能抵扣进项,对双方最有利。

方案 B建筑服务-配合费/协调费 9% 或 3%如果这笔钱被定义为因工程施工产生的“配合费”或“管理费”,可按建筑服务开具。但需注意,这可能与“基本电费”的实际名目不匹配,存在一定解释成本。

方案 C营业外收入(不推荐)不征税/6%仅当这笔钱被严格界定为纯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且不涉及任何货物/服务交易时才适用。但由于这是“基本电费”的增加,本质还是与用电有关,税务局极大概率要求按销售电力征税。

为了保障您公司的利益,避免后续税务稽查风险,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签订补充协议或确认函:
不要口头约定。请务必与对方签署一份《关于线路迁改导致基本电费增加的补偿协议》或在工程签证单上明确:“因乙方施工导致甲方单电源运行,产生的额外基本电费 XXXX 元由乙方承担,甲方据此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开具发票:
建议按照“电力”品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
备注栏可以注明:“XX项目线路迁改引起的基本电费增加款”。
3、资金结算:
通过公对公转账结算,备注清楚款项用途。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