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集团和乙集团为同一国资委100%控制,国资委批复将甲集团分别持有A公司100%,B公司90%,C公司45%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乙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请问该无偿划转业务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业务处理,若不适用,按一般计税法,甲集团按公允价减掉原始投资成本计缴企业所得税,请问D公司是否按“捐赠所得”计税企业所得税,上述业务涉税业务相关政策依据是哪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你描述的这项业务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如果选择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D公司不需要按“捐赠所得”缴税,但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入账价值。
1. 核心结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本次划转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国有资产重组,完全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 适用条件:
1. 甲、乙集团同受国资委100%控制,属于“受同一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
2. 划转以“账面净值”进行。
3.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划转后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实质性经营活动。
4. 划出方(甲集团)和划入方(D公司)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
· 税务处理: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后,划出方(甲集团)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划入方(D公司) 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原账面净值确定,而非公允价值。
2. 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备选方案)
如果企业放弃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按以下规则执行:
· 甲集团(划出方):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缴税。
· D公司(划入方):不按“捐赠所得”缴税。因为国资委是出资人,其划转行为属于“资本性投入”,而非“捐赠”。D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会计处理上应贷记“资本公积”,而不是作为“营业外收入”。
3. 其他税种影响
· 增值税:若将资产(含劳动力)一并转让,通常不征增值税;若仅为单项资产划转,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契税:涉及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免征契税。
·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需按0.5‰缴纳印花税(双方均需缴纳)。
4. 核心政策依据
· 特殊性税务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
· 一般性税务处理与划入资产定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二条。
· 视同销售与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