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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取得房产的房产税

2026-04-09 16:04:15
提出如下问题:
某公司2022年11月收到当地主管税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大致为“因该公司未申报缴纳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50万元,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税款50%罚款25万元”,该公司收到《告知书》后缴纳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未缴纳罚款。问题:

1、当时税务局《告知书》计算房产税时计算基数未包含土地价值,且后期申报房产税时一直依税务局计算标准未包含土地价值,如果税务局现在提及这一事项,前期缴纳房产税是否应该补缴未包含土地价值部分的房产税,该如何补缴(从何时补缴),是否会有滞纳金及罚款

2、该土地和房产为拍卖取得,评估报告分别记录了房产与土地原始原值、评估值,该公司按评估值记入帐面资产原值。该公司应该选择原始原值、评估值、拍卖成交价哪一种作为资产价值入帐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针对你提出的关于房产税计税原值(地价是否入房)、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的补缴及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问题,结合最新的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我为你提供以下详细的专业分析和建议:
1. 关于房产税计税基数未包含土地价值的问题
结论:必须补缴,且面临滞纳金风险,罚款风险取决于定性。
是否应该补缴?
是的,必须补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政策核心: 即使你们会计账簿上将土地计入“无形资产”,将房产计入“固定资产”,在计算房产税时,也必须将土地价值(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并入房产原值计征。
计算规则:
若宗地容积率大于0.5:土地价值全额计入房产原值。
若宗地容积率小于0.5: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该如何补缴(从何时开始)?
补缴起始时间: 理论上应从2011年1月(即财税〔2010〕121号文件执行次月)起开始补缴。如果该房产是之后取得的,则从取得次月起补缴。
追征期限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责任或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非主观故意偷税),追征期通常为3年,特殊情况(累计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可延长至5年。
实际操作: 虽然法律规定了追征期,但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具有持续性。如果税务局认定之前的申报属于“虚假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可能会要求追溯调整。你需要核实当地税务局对该历史问题的具体执行口径。
是否会有滞纳金及罚款?
滞纳金: 会有。 从税款滞纳之日起(通常是纳税义务发生次月15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笔费用通常无法减免。
罚款: 存在风险,但可争取免除。
风险点: 之前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该公司曾因未申报被定性为违法(处以50%罚款),如果税务局认为这次“地价未入房”也是主观故意的偷税行为,可能会再次处罚。
抗辩理由: 你可以主张这是“计算错误”或“理解偏差”(非主观故意)。因为很多企业确实会将土地和房产分开核算,这在实务中是一个常见的易错点(“坑”),并非恶意的虚假申报。如果能证明是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的失误,通常只需补税和缴纳滞纳金,不应进行行政处罚。
2. 关于资产入账价值的选择
结论:应选择“拍卖成交价”作为资产入账的总成本基础,并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
入账价值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历史成本原则,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取得时的实际成本。
拍卖成交价 = 历史成本: 你们通过拍卖取得该资产,实际支付的拍卖价款(即成交价)就是该资产包的历史成本。
评估值 vs. 原始原值:
原始原值(旧业主的账面价值): 与你们无关,不能作为入账依据。
评估值: 仅作为拍卖定价的参考或分摊依据。
正确做法: 你们应当按照拍卖成交价作为总成本,依据评估报告中房产和土地的公允价值(评估值)比例,将总成本在“固定资产(房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之间进行分摊。
针对你司情况的具体分析:
你提到“该公司按评估值记入账面资产原值”。这里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情况A(合规): 你们支付的拍卖成交价恰好等于评估报告中的总评估值,或者你们是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的成交价。此时,按评估值入账是合理的。
2、情况B(不合规): 你们支付的拍卖成交价与评估值不同(例如打折拍得),但你们直接按评估值入账,导致账面资产价值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这是违规的,必须调整为实际支付的拍卖成交价。
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
在确定了入账价值后,计算房产税时,应将分摊后的土地价值(即拍卖成交价中归属于土地的部分)加回到房产原值中。
注意: 如果你们之前是按“评估值”入账,而这个评估值高于“拍卖成交价”(例如为了融资虚增资产),那么不仅房产税计税基础错了,企业所得税的折旧/摊销扣除也会有风险(多提折旧需纳税调增)。
综合建议如下:
1、自查与测算:
立即核算该宗土地的容积率。如果容积率低于0.5,只需将部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这可能大幅减少需补缴的税款。
测算从2011年(或取得日)至今,地价并入后应补缴的房产税总额及滞纳金。
2、主动沟通(关键):
鉴于公司刚经历过一次税务处罚,建议采取“自查补报”的策略,而不是等税务局再次稽查发现。
向税务局提交《自查报告》,说明之前未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是由于对“财税〔2010〕121号”文件理解不到位造成的计算失误,并非主观偷税。
争取结果: 补缴税款 + 缴纳滞纳金,免除行政罚款。
3、账务调整:
核实资产入账价值是否严格等于拍卖成交价。如果不一致,需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计入当期损益(通常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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