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山西省煤矿,在形成原煤之前,由毛煤简单筛选出的≥50mm的不能销售煤矸石,这部分煤矸石是否需要缴纳疏干排水水资源税?
晋财税【2024】10号中,采矿疏干排水水资源税中的矿产品是指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在山西省煤矿生产过程中,由毛煤简单筛选出的≥50mm的不能销售煤矸石,若其筛选过程未伴随疏干排水行为,则无需缴纳疏干排水水资源税。根据晋财税〔2024〕10号文件,采矿疏干排水水资源税的纳税人需根据矿产品开采量换算的排水量在开采环节计算缴纳税款,换算系数为2.48立方米/吨。其核心是实际发生的疏干排水行为,而非矿产品本身的销售或利用状态。
晋财税〔2024〕10号文件未对“矿产品”作出具体定义,但结合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及行业惯例,可参考以下理解:
广义矿产品范围
“矿产品”通常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选矿等环节后形成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原煤、精煤、中煤、煤泥等煤炭产品;
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及其初加工产品;
其他经开采直接获得的矿物原料。
与疏干排水水资源税的关联
在晋财税〔2024〕10号文件中,“矿产品”主要用于换算疏干排水量,即通过矿产品开采量乘以换算系数(2.48立方米/吨)确定计税排水量。因此,其定义需覆盖所有可能引发疏干排水的开采活动对应的产物,而不仅限于可销售部分。
煤矸石的归类
煤矸石作为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伴生废物,若其筛选过程涉及疏干排水,则属于“矿产品”范畴(因其与原煤开采直接相关);若不涉及疏干排水,则不触发该税种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