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10号文中:二(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0.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我单位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主要做一些科研实验,会有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两类,想咨询:1、我单位是否可以选择,把技术开发类合同按照免税办法来做;技术服务类合同按照简易办法来开具3%的发票?2、我单位的技术服务合同一旦选择3%,是不是3年内所有的技术服务合同都只能按照3%开具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一部分项目简易,一部分项目开专票?3、选定简易征税后,时间是2026-2027年,还是3年内不能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相关内容,结合增值税法及现行征管规定,针对您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的情况,解答如下:
核心结论摘要
1、可以分别适用:您单位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合同”选择免征增值税,同时对“技术服务合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两者属于不同的优惠事项,互不冲突。
2、并非“一刀切”锁定所有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通常是按项目或按应税行为类别进行管理,而非一旦选择,单位名下未来3年内所有同类合同都必须简易计税。但针对同一个具体项目,一旦选择简易计税,该项目在生命周期内不得变更。对于不同的技术服务项目,您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是否需要专票)和税负测算,灵活选择一般计税(6%可抵扣进项)或简易计税(3%不可抵扣进项)。
特别注意:如果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您必须放弃免税或简易计税(针对该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具专票。简易计税方法下通常只能开具普通发票(除非放弃优惠或政策另有允许,但简易计税本身不能开专票给下游抵扣,除非是特定情形如建筑服务等,但技术服务通常不行,或者需放弃简易计税)。更正: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购买方可以按3%抵扣。但是,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期限问题:
政策有效期:10号公告规定的免税和简易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选择后的锁定:
免税: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针对该特定应税行为(或项目),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回一般计税方法。但这不代表您单位所有的技术服务业务在未来3年都“锁死”在简易计税,新发生的项目可以重新选择。
详细解答
1. 关于“技术开发免税”与“技术服务简易计税”能否同时选择?
答案:可以。
政策依据:
免税:10号公告二(二)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这属于法定免税项目。您的“技术开发合同”若经认定符合技术开发定义(需去科技部门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可享受免税。
简易计税:10号公告三(一)10规定,“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您单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主体资格;“技术服务”符合业务范围。
操作逻辑:
这是两个独立的税收优惠选项。您可以对A合同(技术开发)申请备案享受免税(开具税率栏为“免税”的普通发票)。
对B合同(技术服务)选择简易计税(开具征收率为3%的发票,可以是普票也可以是专票)。
注意: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密切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才能随同免税。如果您的“技术服务合同”是独立的、非伴随技术开发的常规技术服务,则不能享受免税,此时选择简易计税(3%)是非常合适的策略,特别是当您单位进项税额较少时。
2. 关于“一旦选择3%,是否3年内所有技术服务合同都只能按3%?能否一部分简易,一部分开专票?”
答案:不是所有合同都被锁死,可以分项目管理;简易计税也可以开专票。
是否“一刀切”锁定?
按项目/行为管理: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通常是针对特定的应税行为或具体的项目。
灵活性:您单位可以在2026-2027年间,对项目甲选择简易计税(3%),对项目乙选择一般计税(6%)。
限制:针对同一个项目,一旦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该项目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但这不影响您对新签订的其他技术服务合同重新进行选择。
实际操作:您需要建立台账,清晰核算哪些项目选了简易,哪些选了一般。
能否开专票?
简易计税可以开专票: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后,可以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该专票后,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抵扣。
免税不能开专票:如果您选择了“技术开发免税”,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税率栏显示“免税”的普通发票。如果客户强行要求专票,您必须放弃该项目的免税权(放弃后36个月不得再免税),按一般计税(6%)或简易计税(若符合且未锁定)开具。
场景建议:
若客户是一般纳税人且急需抵扣:您可以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3%)并开具3%专票(客户抵扣3%);或者放弃免税/简易,选择一般计税(6%)开具6%专票(客户抵扣6%)。
若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不需要抵扣):对该项目选择免税(最划算)或简易计税(若不符合免税条件)。
3. 关于“选定简易征税后,时间是2026-2027年,还是3年内不能变?”
答案:涉及两个时间概念,请注意区分。
政策本身的有效期:
10号公告赋予您“选择简易计税”和“免税”权利的政策窗口期是 2026年1月1日 至 2027年12月31日。
在这个时间段内签订或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都可以适用这些政策。
选择后的锁定周期(36个月):
简易计税的锁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增值税法精神),一般纳税人一旦针对某项应税行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这意味着:如果您在2026年3月对某个技术服务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那么这个项目在接下来的36个月(直到2029年3月)都必须按简易计税申报,即使10号公告在2027年底到期,该项目的简易计税状态依然延续到满36个月。
但是,2028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技术服务项目,由于10号公告已过期,如果国家没有出台新的延续政策,您可能就无法再对新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了(除非有其他法规支持)。
免税的锁定:如果您放弃了免税(例如为了开专票),则36个月内不得再对该类业务申请免税。
给您的实操建议
1、合同分类与认定:
严格区分“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对“技术开发”合同,务必前往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只有拿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税务局才认可其免税资格。
对“技术服务”合同,评估其是否属于“与之相关”的服务。如果不相关,则不能免税,正好利用10号公告选择3%简易计税。
2、客户沟通与发票策略:
事前询问:在签合同前,询问客户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案A(客户不要专票):
技术开发 -> 备案免税(税负0%)。
技术服务 -> 选择简易计税(税负3%)。
方案B(客户要专票):
技术开发 -> 放弃免税(需谨慎,36个月锁定期),按6%一般计税开专票;或者如果该业务也能界定为技术服务且未锁定,可选简易计税开3%专票(需确认业务实质)。
技术服务 -> 选择简易计税,直接开具3%专票(推荐,税负低且满足客户抵扣需求);或者选择一般计税开6%专票(若您单位进项多,6%-进项可能低于3%)。
3、会计核算:
务必对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进行分开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税务局可能会从高适用税率或取消优惠。
4、备案手续:
免税:通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简易计税:通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部分地区可能改为“留存备查”,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