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2026-03-17 10:27:2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企业租入了一项不动产,根据2017年90号文,既用于一般计征与简易计征,其租赁的进项税可全额抵扣。

现2026年15号公告《长期资产进项抵扣暂行办法》提到长期资产不包含租入的长期资产,

那2026年15号公告也台后2017年90号文还是否有效?我公司取得租赁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征与简易计征的进项税,是否还可以全额抵扣?

麻烦老师解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2017年90号文中关于“租入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可全额抵扣”的优惠条款,在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及《长期资产进项抵扣暂行办法》(2026年15号公告)施行后,实际上已不再适用于新的税务处理逻辑。
自2026年1月1日起,您公司租入不动产若既用于一般计征又用于简易计征,不能再直接适用“全额抵扣”政策,而需要按照新法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进行转出处理。
详细政策分析
1. 2026年15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与排他性
文件规定:根据《长期资产进项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一章规定,该办法规范的“长期资产”明确不包含“租入资产”。
您的误区:您可能认为既然15号公告说“不包含租入资产”,那么租入资产就自动回到旧政策(即90号文的全额抵扣)。
实际逻辑:
15号公告主要是为了规范自有长期资产(购买、自建等)在混合用途下的抵扣和分摊规则(引入了500万元限额及分期转出机制)。
对于租入资产,虽然不在15号公告的“长期资产”定义范围内,但这并不意味着它自动豁免于《增值税法》的基本抵扣原则。
随着2026年《增值税法》的正式实施,原有的营改增试点期间的临时性优惠政策(如财税〔2017〕90号)若与新法精神或后续配套公告冲突,通常以新法和最新公告为准。
2. 2017年90号文的效力状态
政策背景:财税〔2017〕90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这是一项特殊的优惠政策,打破了当时“按比例分摊”的原则。
2026年新变化:
根据多方税务实务解读(如搜狐、百度等2026年2-3月的文章),2026年新施行的《增值税法》及配套规则下,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进项税抵扣规则已从“全额抵扣”调整为“按公式计算转出”。
新规则要求:企业需根据销售额比例(一般计税销售额/全部销售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逐期转出,次年还需进行清算。
这意味着90号文中的“全额抵扣”特权在2026年已被取消或实质上被新法的通用抵扣规则所取代。
3. 您公司现在的处理方式
在2026年3月(当前时间),您公司取得租入不动产的进项税,若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应按以下步骤处理:
1、认证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先按规定认证/勾选确认进项税额。
2、计算不得抵扣部分:依据《增值税法》及现行有效的抵扣管理办法,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租入不动产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租入不动产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进项转出:将计算出的“不得抵扣部分”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仅就剩余部分进行实际抵扣。
4、年度清算:根据新规,可能需要在次年1月对全年的分摊数据进行汇总清算,多退少补(调整进项转出额)。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