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家是一家混凝土企业,根据增值税法及相关条例、过渡期间优惠政策,2026年由简易计税改变成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全部产品适用13%的税率。想问下,我公司之前购入的资产,取得专票且尚有余值,如混凝土搅拌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购入其他资产,取得专票,尚未抵扣过增值税。此次政策修改后,能否 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规定的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
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
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
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去 重新按净值率计算抵扣 之前未抵扣的进项税!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若您公司之前购入的资产在政策调整前未抵扣且未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或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用途发生改变,可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八条重新按净值率计算抵扣之前未抵扣的进项税。以下是具体分析:
根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八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其中,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累计折旧或摊销。
对于您公司的情况,如果之前购入的资产(如混凝土搅拌车等)在政策调整前未抵扣过增值税,且未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或者虽然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但后续用途发生了改变,那么可以按照上述公式重新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