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销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到货:CIF宁波”。
*交货时间:2026年1月25日前或船舶证书更新完毕后,基本宁波的一个安全码头/泊位”
*买方在收到卖方指定的预计交货数量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按卖方指定的预计交货数量通过电汇向卖方支付总货款的 30%,剩余货款在船舶预计抵港日之前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全额支付给卖方(卖方在收到剩余预付款之前有权拒绝卸货)。最终货款总额与预付货款金额的差额于卸货完成后,在卖方出具结算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多退少补。付款方式为T/T电汇。
在货物卸完之前买方已到到全部货款,货物申报报关后(未缴税)全部卸入保税区仓库(保税仓库由卖方指定),然后按一定数量分批报关出仓并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出仓后直接销售给买方,最后还剩一些未报关还留在保税仓库,货权属于卖方,未报关也未销售,最后剩余在保税仓未报关出仓的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如果想让剩余在保仓未出仓的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延后发生,合同条款应该如何修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关于剩余在保税仓未出仓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规定,货物进入保税区属于保税状态,在未报关出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之前,不视为进入国内流通环节,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只有当货物从保税区报关出仓,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在您描述的情境中,最后剩余在保税仓库未报关出仓的货物,由于未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若想让剩余在保仓未出仓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延后发生的合同条款修改建议
若希望进一步确保剩余在保税仓未出仓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延后发生,可从明确货物所有权转移条件、报关出仓流程及时间限制等方面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以下是具体示例:
1. 明确货物所有权及纳税义务相关条款
在原合同中增加专门条款,详细说明货物在保税区内的状态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关系,明确货物所有权转移与报关出仓、纳税义务的关联。
示例条款:
“货物在未从保税区报关出仓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之前,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且在此期间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只有当货物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报关出仓流程,实际报关出仓并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方产生。买方不得在货物未报关出仓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要求卖方承担与该货物相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2. 细化报关出仓流程及时间限制条款
进一步明确货物分批报关出仓的具体流程、时间安排以及双方在报关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报关延迟或不明确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
示例条款:
“货物卸入保税区仓库后,双方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分批报关出仓: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报关出仓前[X]个工作日,向买方提供详细的报关货物清单及相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
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提供的报关货物清单及相关单证后的[X]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缴纳手续,并将缴纳凭证提供给卖方。
卖方在收到买方提供的缴纳凭证后,应在[X]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批货物的报关出仓手续。
对于剩余在保税仓库未报关出仓的货物,双方约定在[具体时间或条件,如自货物卸入保税区仓库之日起[X]个月内,或根据买方实际销售需求另行协商确定时间]内,按照上述流程完成报关出仓。若因买方原因导致货物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报关出仓,由此产生的任何税费、仓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且卖方不承担因货物滞留保税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3. 增加违约责任条款
为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关出仓义务,避免因一方违约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应增加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示例条款: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关于货物报关出仓及纳税义务的约定,导致增值税纳税义务提前发生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前纳税产生的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