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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产品的同时对该产品提供设计服务

2026-02-10 11:51:52
提出如下问题:
生产销售产品,同时对该产品进行设计,签订销售合同时,将产品和设计费签订在一个合同中,且产品和服务费金额分开列示。此合同中的服务费增值税税率是否为6%。

此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中‘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服务费税率并非必然为 6%,是否适用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取决于交易是否构成 “一项应税交易且业务间有主附关系”。若设计服务是产品销售的附属业务,应按产品 13% 税率计税;若设计服务可独立定价与交付,可按兼营分别适用 13%(产品)与 6%(设计服务)税率。以下为判定标准与实操要点:
一、核心判定标准(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依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与《实施条例》第十条,适用 “按主要业务计税” 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1、包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率 / 征收率的业务;
2、业务间存在明显主附关系 —— 主要业务体现交易实质与目的,附属业务以主要业务发生为前提,无独立商业价值。
二、实务判定与税率适用

设计为产品销售的附属(如定制化产品配套设计,无设计则产品无法交付)按产品 13%客户核心需求是买产品,设计无独立定价与交付意义
设计可独立交付(如通用产品 + 独立设计方案,设计可单独出售) 否(按兼营)产品 13%+ 设计 6%, 设计有独立商业价值,分开列示并分别核算
三、实操与合规要点
1、合同与核算规范
主附关系情形:合同注明设计为产品配套,统一按 13% 开票计税,避免因税率适用错误引发风险。
兼营情形:需在合同中明确产品与设计服务的独立履约义务、定价依据与交付标准,财务上分别核算销售额,按对应税率开票与申报。
2、判定证据留存
保留客户需求文件、设计方案独立性说明、定价依据等资料,证明交易实质(主附或兼营),以备税务核查。
3、计算公式
主附关系: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额 + 设计服务费)×13%。
兼营:应纳税额 = 产品销售额 ×13% + 设计服务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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