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报关需要一家公司用一个抬头不能几家公司合并到一家抬头进行报关,根据的是哪个条款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核心条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
“境内收发货人”栏目:需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生产销售单位”栏目:需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名称。
关键逻辑:若企业自营出口,则“境内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同一企业;若委托代理出口,则两者为不同企业(即“双抬头”报关)。法律未允许将多家企业的信息合并至单一抬头,否则将导致报关单信息与实际业务主体不符,违反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双重身份禁止规定)
明确禁止同一企业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名义重复注册登记,或同时注册为两者。
延伸影响:若允许多家公司合并抬头,可能间接规避此规定(如通过虚构“单一主体”掩盖实际多家操作),因此海关通过填制规范限制此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