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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年度新年礼包税务处理

2025-11-24 23:26:2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是外商独资的生产型企业,因业务需要,我司拟外购新年礼包 (如焖茶保温瓶、咖啡机、茶叶、破壁营养调理机等)赠送给经销商,请教:此类的礼品赠送,个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税收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税率20%,该项支出属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进项税,应按招待费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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