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和客户签订的年度合同中约定,货款以商业承兑方式结算。今年9月份结算货款时,我们又签订了一份《货款折扣协议》,客户以银行承兑来结算,我们(销售方)给予1%的现金折扣。这种情况属于现金折扣做财务费用吗?还是折让返利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这种情况属于现金折扣,并应做财务费用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