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因国家政策变化,从河南郑州迁建到河南三门峡地区。原公司注销,并在当地注册新公司经营。因此就造成我公司骨干员工大多是郑州籍,且正常在郑州缴纳社保。公司为解决这个问题,特意成立了一个郑州分公司,专门为公司部分员工在郑州缴纳社保。
这种方式就会造成企业所得税取到的社保费用只有河南三门峡的金额,而河南郑州缴纳的社保费用就成为了疑点,每每需要解释。
请问老师,对于这个问题能不能有什么方式解决?把这部分人全迁移到三门峡缴纳社保是不现实的,会造成人员流失。但是不迁移又会造成企业所得税问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公司在郑州成立分公司开展业务,且选择与总公司合并交纳企业所得,分公司员工的社保费用是可以并入总公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建议贵公司与当地税务机关再沟通确认一下。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