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建筑企业产权的不动产转让,合同签订后预付30%,交付后付至90%并开具全额发票。产权转移后付10%,请问老师,收到30%预付款时计入预收账款,要不要预缴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3、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4、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5、(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6、(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7、(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