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和劳务有纠纷,法院判决给劳务胜诉,要给劳务付款,但是对方说他们破产还是注销了,不能给我们开发票了:
1. 可以拿法院的判决书做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么?
2.正常是应该开发票的吧,现在没有发票,是不需要纳税调增吧
3.还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文第十四条第一项,对方注销,破产的可以拿工商什么证明加其他材料做扣除凭证,但是破产如果有人接手这个劳务,是不新接手的劳务需要给我们开票?
4.如果没有出现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而拒绝开发票的,拿法院判决书和合同,付款回单能不能作为所得税扣除的凭证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2018年第28号公告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您公司可以凭对方破产或注销材料、合同及付款凭证税前列支,只有法院判决和付款回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完整。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