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企业所得税认为的视同销售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您公司自产产品对外赠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