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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厂房新增附加建筑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2023-10-09 11:14:05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司有一处新建厂房于本年完工转固,并于次月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该房产并未实际投入使用。该厂房完工几个月后又新建一处附属于该厂房的建筑物。现在附属建筑物完工,是在转固当月缴纳房产税还是于次月缴纳房产税?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以上转固次月缴纳房产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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