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房开企业,建造地下车库2万方,属于无产权地下车库,不对外销售。由于担心企业在土增清算时,税务局不允许扣除其成本。所以想请问我公司如何把此部分车库的产权归属到全体业主手上,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比较稳妥。以达到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要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民法典规定,没有产权证的车位,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以上规定处理,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