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询问:尊敬的老师,您好!我想向您咨询问题!
企业在2023年6月给公司高管及中层管理人员办理企业年金,其中高管人员补缴2020年1月-2023年5月,中层管理人员补缴2023年1月-5月,缴费比例按照基数的企业承担8%+个人承担4%(说明:补缴的这些年度或月份,个人承担部分亦由企业承担,正常缴纳月份则个人承担个人部分,企业承担企业部分)。
问题1:企业所得税方面,补缴的这些月份或年度中,由企业承担的个人部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是否需要纳税调增,2020年-2022年度补缴的企业承担部分,是否也需要纳税调增?
问题2:个人所得税方面,高管补缴的2020年1月-2023年5月里的个人承担部分(实质上由企业承担,无须从个人工资中代扣)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层管理人员补缴2023年1月-5月里的个人承担部分(实质上由企业承担,无须从个人工资中代扣)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谢谢帮助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企业支付的上述年金,包括企业负担部分,以及企业代个人负担的部分,都不能税前扣除。因为不符合财税2009 27号文件规定。
2.个人并没有实际负担该项支出,不存在在个税前扣除的问题。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