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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扣除施工方质保金的账务处理

2023-03-16 12:31:53
提出如下问题:
施工方向发包方支付质保金6.8万,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施工方未履行维修义务,发包方扣除全部质保金6.8万,发包方扣除施工方质保金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对于扣除一部分质保金,增值税方面涉及到开票不同有两种情况。
1.后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施工方的增值税处理:
(1)工程价款结算时,未开具发票的,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纳税。
(2)未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质保金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3)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的,或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全部或部分质保金的,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4)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全部质保金的,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超额索赔部分,发包人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应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1.先开具发票的
(1)工程结算时,扣除质保金:
借:银行存款/合同资产—质保金等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合同负债-质保金(可变对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质保期内发生保修支出: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质保期内,预估收款的可能性增加的:
借:合同负债-质保金(可变对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预估收款可能性降低的,做相反分录,直至将“合同负债-质保金(可变对价)”冲减为0为止。
(4)质保到期: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同时,将“合同负债-质保金(可变对价)”余额冲平:
借:合同负债-质保金(可变对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后开具发票的发票
后开具发票的,在会计核算时,只是对于质保金部分的增值税确认需要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在质保金到期时按照实际收款金额,重新计算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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