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笔大额应收账款近10年无法收回,21年到法院起诉,判决其在年末支付,而至今仍未支付,这家公司已经不生产经营了,有土地一直也卖不出去,收回希望渺茫,请问老师我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税前扣除?会计核算上能否进入损失,由于我公司执行小会计准则,没采用账龄分析法,审计机构不允许我公司将该笔坏账进入损失,请问老师会计核算上我们应该怎样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依据以下文件规定,该笔应收账款不能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建议不做账务处理,还在应收账款科目记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