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建安公司在异地(与A公司不再同一地级市)有一家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分公司B,且B公司未在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纳税备案,请问A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候,是否将B公司的收入、利润、资产汇总计税?如果A公司单独企业所得税单独汇算清缴后(就是不将B公司损益纳入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符合国家有关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请问A公司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吗?相关的税收依据是什么?如果总A公司实行的是非汇总纳税,在衡量是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时候是否还要考虑B公司的盈亏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B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与总公司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