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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票、增值税、进项税留抵问题

2022-11-10 15:45:59
提出如下问题:
问题一:

学校甲是一所民办非盈利的从事学历教育的一所职业学院,资产总额2.4亿元,教职员工80人,目前筹建期已基本结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截至目前未取得过经营收入。甲学校拟在取得经营收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9号文的规定),请问:甲学校在筹建期间取得的用于构建固定资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底退税?



问题二:

由于甲学校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免税的学历教育收入和应税的培训业务及其他收入,请问甲学校取得的应税培训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用构建固定资产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如果可以抵扣,是全额抵扣还是按照比例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1.您公司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办理抵扣,如符合留抵退税政策,则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2.您公司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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