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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问题咨询

2022-11-03 21:07:58
提出如下问题:
关于统借统还业务问题

1.集团借入的金融机构借款与内部借款对应模式: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后,与下属公司 签订“一对一”(一笔金融机构借款对应一笔内部借款)或者“一对多”(一笔金融机构借款对应多笔内部借款)的统借统还贷款协议。是否可以“多对多”(多笔金融机构借款对应多笔内部借款)?



2.层级分拨;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作为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后分拨给下属单位,资金是否只限于分拨一层,(如A-B,A-C)。如果从下属单位的再分拨给下下属单位借入资金是否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如A-B-C)?



3.超过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部分的融资费用收取问题

集团公司除借款利息外,还涉及对外支付承销费、承诺费等融资费用,集团公司需要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回此类融资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借款、债券发行主体所支付的承销费是否可以与下属各公司以费用分割单作为各公司列支费用的凭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可以多对多,税法文件对此没有要求。
2、可以下属单位再分拨下属单位,参考以上的7项规定。
3、可以用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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