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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捐赠发票相关问题

2022-10-14 16:51:5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系非营利性组织,收入根据财政局及税务局相关红头文件享受免税政策,现收入为会费,开具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现有捐赠收入,是否可以向财政局申请捐赠收入发票?如财政局同意开具捐赠收入发票,该收入是否可以同样享受免税政策?另受票单位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对非营利性组织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非营利性组织的捐赠收入不属于流转税业务,不需要开具发票,这项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捐赠单位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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