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购买某改制企业办公楼,该办公楼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为“划拨”,后该房地产企业拆除办公楼,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等费用。因土地整合需要,A所持有该宗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主导与房地产开发企业B所持有一宗土地进行等价置换。A以置换后的土地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该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如何扣除?若涉及到税收政策或口径请标明政策文号及条款。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该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B所持有一宗土地价格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