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根据67号文,关于个人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解析,请问一下,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按原始价格转让给他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不产生资本增值的的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按原始价格转让给他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不能视为“有正当理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