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是一家房开公司,2011年6月,由A、B、C、D、E共五位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共投入资金3.1686亿元,其中A股东和B股东各占35%股权,C股东、D股东、E股东各占10%,2014年5月,占比35%的股东B退出,要求退回其投资款及利息1.8亿元,这样,新股东F和股东C、D、E筹钱分别购买其35%的股份。至2014年底,公司共退回B股东9000万元。2015年10月,B股东以不退钱为理由向公司起诉,要求公司付给B股东投资款及利息、违约金共2.2亿元,2020年8月,股东C、D、E、F等4人计划向银行贷款2.2亿元支付给B股东。请问:1.这2.2亿元是通过私人转给B股东好,还是通过公司转给B股东好呢?2.股东C、D、E、F借的2.2亿元贷款通过何种方式才能得到回报,以还清银行的借款?3.以上的业务会计该如何处理?4.要注意避免哪些涉税风险?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B股东是起诉的公司,应以公司名义支付此笔款项。2、这个属于公司运营,需要公司依据实际情况处理。3、借:营业外支付--违约金 借:财务费用--利息 借:实收资本-**某股东 贷:银行存款-**某行。4、向个人股东支付股本、利息时应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增值税,附加税及个人所得税等。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