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其经营业务包括在现场将蔬菜、肉食、水产等产品制作成熟食后对外销售,即类似于餐饮业的“餐饮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按照以上规定,甲公司在对外销售现场制作的熟食时,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并且销售以上熟食在向消费者开具普通发票时,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了“某某熟食”,在“税率”栏填写了6%。
由于6%的税率并不直接适用应税货物,故此请问,甲公司对外销售现场制作的熟食,在以上情况下能否按6%的税率开具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贵公司这部分服务应当开具“餐饮服务*某某熟食”的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的征收率是3%。谢谢提问!